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成立时间:1991年1月

理事单位及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教科文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管理办法
(经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教科文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2018年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动员社会各界传承和弘扬东方文化,发展我国东方文化领域学术研究工作者队伍,满足广大文化工作者加入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教科文专业委员会、广泛参与东方文化活动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教科文专业委员会采取理事会会员和个人会员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会理事会会员包含:个人会员、分属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
 
第二章 理事会会员
 
    第四条:自愿参加本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作为理事会:
    1、各地区文化教育类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出版社、或有关科研机构;
    2、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文化类社会团体;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资信的各类企业;
    4、具备一定规模和研究力量,在传承和弘扬中国东方文化或传统文化方面具有一定成绩和影响的大中小学;
    第五条:理事会入会程序:
    1、填写《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教科文专业委员会理事单位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书或其他单位合法证件复印件(2份),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
    2、经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教科文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专委会官网予以公示;
    3、由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教科文专业委员会颁发《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理事会会员证书》。
    第六条:理事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理事会会员单位负责人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申请单位根据本单位相应会员分类,可推荐1-2人参与本会理事会工作。如理事会会员单位负责人为本会会员,理事单位负责人为本会理事;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并获得优惠待遇;
    3、获得每年先进评比的表彰机会;
    4、直接获得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东方工匠》等相关资料;
    5、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有权在本会官网获得展示本单位的页面;
    7、理事单位每年可申请本会为其主办一次相关文化主题的地方性活动,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可由本会为其主办两次全国性活动。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理事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不以本会名义从事与本会宗旨相违背的活动,不以本会名义做标识、广告和产品介绍;
    4、未按规定被终止会员资格后,不得再以本会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
    5、与本会交流业务信息,或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七条:专委会理事单位费用规定
一、理事会入会要求:
1、爱党爱国、热爱社会主义,信奉新时代社会主义价值观。
2、对新时代下,东方文化、教育、艺术的发展有独道的领悟及见解。
3、在文化领域中有较深的造诣。
4、有社会资源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
二、对个人入会享有:
1.向国家、艺术团体、企业及书画展览活动推荐作品。
2.参加专委会名下的重要教科文活动。
3.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对外交流活动(需评选或指定)。
4.向专业会理事会和全国企业推荐作品及展卖。
三、社会团体及企业入会职责及经费规定;:
1、常务理事单位:
在全国范围内可执行东方文化研究传承及教育培训工作,专委会负责引导、协调、推广、宣传等工作,工作的全部费用及经费由常务理事会单位承担。
2、理事单位:
负责本省及相临省份、开展东方文化及地域性的文化研究及传承工作,其全部费用及经费由理事单位承担。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八条:自愿参加本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东方文化或传统文化、培训教育或艺术研究及相关机构的教科研人员;
    2、热心于文化事业的企事业负责人或骨干;
    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
    4、热心文化事业并愿积极投身做出一定成绩或贡献的其他人士。
    第九条: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教科文专业委员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将表格和本人身份证电子版、1寸免冠证件照电子版按要求报本会;
    2、经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教科文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并在专委会官网公示;
    3、由本会颁发《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教科文专业委员会会员证》或聘书。
    第十条: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并获得优惠待遇;
    3、有权通过本会申报研究课题,并拥有参与课题培训和指导、参与研究成果评奖活动、向会刊投稿等权利;
    4、获得先进个人的表彰机会;
    5、直接获得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东方艺匠》等相关资料;
    6、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7、有权参加本会代表机构和直属机构举办的各项活动;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不以本会名义从事与本会宗旨相违背的活动;
    4、按规定年报审,当会员资格被终止时不得再以本会任何名义进行任何活动和自我宣传;
    5、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严禁抄袭剽窃。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及理事会单位所申报文化活动项目经费应自理。
    第十二条: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教科文专业委员会不定期向会员发放本会电子简报和有关资料,以便会员了解本会工作情况,参加本会相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理事会单位及个人会员,在册后未按规定年度审核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将视为自动退会,专委会将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理事会在册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章程》或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和违法行为,专委会将取消其在册会员资格并予以网上通报。
    第十六条:本会有条件的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申请成为本会理事会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和解释权属于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教科文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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