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成立时间:199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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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教科文专委会理事(章程)
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教科文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教科文专业委员会"。
第2条 本团体是由有志于东方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文化活动家、企业家以及相关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3条 本团体的宗旨,挖掘和整理东方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东方文化的优秀传统,为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海峡两岸团结统一,振兴中华,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本会在从事各项活动时,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国家的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4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备案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5条 本团体享有独立开展文化交流、咨询、培训、展览、会议、考评、讲座、编书、传媒等一切有关于中国东方事业的专作的权利。
第6条 本团体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西街13号院
第7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发掘整理和研究东方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资源。
二、组织并推进以现代化建设事业,密切相关的文化研究活动,如:传统文化企业文化,旅游文化,社区文化、互联网文化,影视文化,美食文化,国医文化,国学文化,民俗文化、军旅文化等等。
三、组织以改革开放事业相关的文化问题研究,承接各方面委托的相关课题进行研究,提出咨询服务。
四、组织举办文学术研讨会,展览会和各种文化书画笔会等活动。
五、邀请海内外专家学者来华讲学或参加文化学术会议、研讨峰会或出访国外进行文化交流活动。
六、编辑将出版本会《东方书画汇编》、《东方艺术家名录》等学术材料和文化书刊。
七、组织优秀学术和作品成果的评奖活动。
八、组织教育、科技、文化与艺术的各类文化咨询、培训、服务活动。
第二章会长职责
一、本团的会长是经专业委员会常委会和理事会大会推荐,由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后决定任命。
二、负责组织构成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核心人员,负责任命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任免权。
三、全面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人员、财务、物品、项目等审核和决定权。
第二章会员
第8条 本团体的会员划分:分为团体和个人会员。
第9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如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愿意为东方文化事业作出努力和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文化学术团体,经过申请程序审核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10条 理事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专委会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专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专委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11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专委会理事会专作有批评和意见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 若欲退会先向专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可自行退会。
第12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专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人员情况。
第13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等一切手续,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的将被视为自行退会。
第14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政委会常务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相关处理或。除名。
第15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专委会常委会议,专委会常务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专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举办或终止文化活动项目。
六、决定其他的重大事宜等等。
第16条 须有2/3以上的委会常委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委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17条 专委会理事会员换届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和延期换届,经专委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18条 理事会代表专委会,召开理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专委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专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19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任届报告专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开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施机构
七、决定理事会副秘书长个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理事会各机构开展专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20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1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进行召开,
第22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18条第1、3、5、6、7、8、9项的职责,对会,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23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4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召开。
第25条 理事长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理事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期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期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专作。
六、问,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26条 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27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到专委会审核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审批。
第28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的代表人,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到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和秘书长担任代表人,我团体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代表人。
第29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召开和主持本团体常务会议,召开理事会议和重大项目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本团体常务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汇总上报
第30条 本团体秘书长,执行下列职责,主持办事机构及日常会议,组织落实年度专作计划,调节审核各部门、理事会、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部门、理事会单位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部门、理事会单位、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团体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31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32条 专委会理事会入会要求:
1、爱党爱国、热爱社会主义,信奉新时代社会主义价值观。
2、对新时代下,东方文化、教育、艺术的发展有独道的领悟及见解。
3、在文化领域中有较深的造诣。
4、有社会资源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
一、对个人入会享有,
1.向国家、艺术团体、企业及书画展览活动推荐作品。
2.参加专委会名下的重要教科文活动。
3.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对外交流活动(需评选或指定)。
4.向专业会理事会和全国企业推荐作品及展卖。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教科文专业委员会个体会员收费标准详见《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教科文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管理办法》。
二、团体及企业入会职责有:
1、常务理事单位:
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东方文化传承、科技普及和教育培训工作。
2、理事单位:
负责本省及相临省份、开展地域性文化传承、科技普及和教育培训工作。
3、分属理事单位:
准许在本地区发展文化传承、科普推广与教育培训工作。
第33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和团体会费。
第34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业务范围内的,是适合事业发展的,但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35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和用章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证用章的合理、公平、公证、守信、守法,用章后要有登记制度。
第36条 本团体配备具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快递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调调整调动专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胶版清楚,交接手续。
第37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38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39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40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41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专委会常务会议或理事会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第42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并报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生效。
第五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43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专委会常务常务会议和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44条 本团体宗旨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45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结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46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47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团体终止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附则
第48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9日,新一届专委会常务会议审议,经新一届理事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49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文教艺专业委员会常务会议及理事会。
第50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
教科文专业委员会
2018年5月9日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
承办单位: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教科文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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